Cameron Students posing for a picture on Campus

学术法规


《学生行为准则》学术规定部分:


学生投诉教师

这所大学鼓励学生与他们的导师会面,试图解决任何问题和担忧。但是,如果问题不能直接与教师解决,学生可以通过行政渠道进行投诉,通过联系讲师的系主任,教务长和教务处副校长。除了直接与大学校长联系外,根据俄克拉何马州法规第70条第3224和3225条的要求,对教师的英语水平提出投诉的学生也可以遵循此程序。

6.01继续入学的学业要求

a.注册良好。符合大学保留标准的学生有资格继续入学。

1. 本科生保留标准。以下有关保留本科生的标准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高等教育系统的所有机构。要继续在卡梅隆大学注册,学生必须达到以下平均保留绩点:

0 - 30学期尝试学时1.70

超过30个学习时数

任何学生在实现上述学习目标方面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将被留校察看。要继续作为学生,学生必须达到学期平均绩点(GPA) 2.0或达到上述要求的最低保留标准。如果学生在留校察看后每个学期的平均成绩达不到2.0,他/她将被停学。有关停学和学术上诉的信息,请联系招生办公室。如果被列为高年级学生,有关停学的信息,请联系注册办公室。

b.毕业生保留标准。无论入学情况如何,如果学生在卡梅隆大学的累积研究生平均绩点(GPA)低于3.0,则将被留校察看。在任何学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在任何学期或夏季学期中,如果学生的平均绩点未能达到3.0或以上,在此期间,学生已经被留校察看,将被暂停在卡梅隆大学研究生学习一个常规学期(秋季或春季)。被休威尼斯人线上赌场,可于该学期末申请留校察看。重新入学后,在试用期期间任何学期GPA未达到3.0的学生将被卡梅伦大学开除。注册办公室将通知学生他们的留校察看、停学或开除状态。

6.02学术通知

30个或更少尝试学分的新生,保留GPA在1.70到2.00之间,将被列入学术通知。学业通知不记录在成绩单上。

6.03留校察看

如果学生未能达到6.01a所述的平均绩点,则将被留校察看。留校察看记录在成绩单上。(毕业要求见6.01b)

6.04休学

如果学生在一个学期的学习试用期后,该学期的最低平均成绩没有达到2.00分,或者他们的平均保留成绩(不包括活动或表演课程)没有达到上述保留标准,则该学生将被停学。停学记录在成绩单上。

6.05停职后再入院

因成绩不佳而被学校停学的学生,在满一个学期后才有资格申请重新入学。(夏季学期不是一个完整的学期。)研究生必须获得研究生委员会的许可。

6.06学术宽恕/缓刑/续期政策

与注册办公室联系,了解学术赦免、暂缓和续签政策。

6.07学术犯罪

每个学生都应该以无可指责的方式从事所有的学术追求。任何被发现有学术欺诈行为的学生都将受到纪律处分。学术造假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作弊:在考试或准备学术工作时作弊作弊可能包括:
    1. 抄袭其他学生的试卷、实验报告、其他报告或计算机文件、数据、清单和/或程序;
    2. 使用未经教授或讲师授权的材料;
    3. 在考试或者准备学术工作中,未经许可与他人合作的;
    4. 明知且未经许可,使用、购买、出售、窃取、运输、索取、复制或拥有全部或部分考试内容或其他学生的作业;
    5. 代课或允许其他学生/个人代考或备课;或
    6. 为取得考试或者考试信息,企图贿赂他人的;
    7. 企图贿赂教职员或学生更改成绩。
    8. 剽窃:剽窃是“将他人的想法或文字当作自己的创作而不注明出处;提出:从现有资源中提出的新的和原创的想法或产品”(韦伯斯特)
    9. 任何伪造、更改或滥用学术文件、表格或记录的行为。

6.08对学术不诚实的处罚

被发现有学术不诚实行为的学生可能会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制裁:

  1. 学生可能被要求完成其他学生在课程中没有要求的额外学术工作/项目;
  2. 受不诚实行为影响的学生在课程或考试或其他学术工作中的成绩可能会在任何程度上降低,包括降低到不及格;
  3. 如果成绩达到“W”或“F”,学生可能会被要求退学。
  4. 该学生可能受到留校察看、停学或开除的处分。

如果教师、系主任或院长建议对学生进行纪律留校察看、停学或开除的处分,则将提交学生发展主任采取适当行动。纪律委员会将对涉及停学或开除的案件召开会议。

6.09学术欺诈的处理程序

A.行动的发起。

B.教员配置。在向学生出示学术不诚实行为的证据并给予学生回应的机会后,如果教师根据其掌握的所有证据确定确实发生了学术不诚实行为,并得到相应主席的批准,他或她应通知学生根据《守则》第6.08条作出的决定和处罚。主席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告院长和学生发展办公室。如果涉及的学生是当前的学生运动员,学生发展办公室将通知体育部。学生应以书面表示接受或不接受教职员的处分。

C.教员处分上诉。学生可以向相应的院长申诉。上诉听证会的请求必须在主席决定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长提出。上诉将按照守则第6.09D条进行。院长的决定构成本案的最终决定。

D.上诉程序。学生可以根据以下理由提出书面上诉:证据不足支持该决定,所施加的制裁过于严厉,错误严重损害了学生的权利,和/或在首次会议后发现了重要的新信息。学生必须向相应的院长提交一份收费声明和申诉理由。在学生有机会提出上诉后,院长与主席讨论了此事并审查了提交的所有证据,他或她将对上诉作出决定。院长可根据《守则》第6.08条的规定撤销指控、维持教员的决定或修改处罚。院长将在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教职员工、主席和学生发展办公室。

E.多重犯罪。教师应审查其班级内的每一个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学生发展办公室应根据报告跟踪所有违反政策的行为。对于涉及重大恶劣行为、重复行为或其他适当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件,主任应根据《准则》第3.04条的规定,与教师行动分开进行调查。在对调查期间收集的所有资料进行公平和公正的评估后,署长可根据守则第3.05条施加额外的处罚。